破坏先祖坟墓主要表现为践踏、挖毁坟莹和盗取坟莹资源三种情形。清代的徽州宗族更是赋予了先祖坟墓人格化的灵性,并认为保护祖墓即是为子孙后代服务“人之魂体居墓,受山川淑气则灵,灵则魂安,安则致子孙昌衍而不替”,并在家规中详尽表述这类保护。对于破坏先祖坟莹的行为,徽州家族往往会有激烈的反应,即会采取诉讼的解决方式。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1.践踏坟莹。
徽州宗族在保护先祖坟莹时尤重防止人畜践踏,人畜践踏坟莹的举动被认为是对先祖坟墓的严重侵犯,一些普通的小事也会引发诉讼。如嘉庆二年(1797)吴伯惺等控宵小瞰生等案,即是因有人于吴氏祖坟上饲养牲畜而起。道光二十年(1840)汪廷楷等控附近居民案,也是由附近居民在坟莹前肆意放养猪牛等牲畜所引发。这种诉讼往往难以找到明确的被告人,诉讼便会以官府示禁结束。
2.挖毁坟莹。
有些诉讼则涉及严重的挖坟行为。从表1所列诉讼看,挖坟行为并非被告人刻意为之,而是盗葬的另一后果,嘉庆九年(1804)的孙氏内控案即是如此。该案起因是,嘉庆三年,孙大顺受孙沧屿蛊惑,盗葬入祖坟地界内,并挖伤小盛郎墓。为避免这种侵害再次出现,孙氏族人孙枚等将官府示禁扩大至所有祖坟处。依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挖毁坟莹的行为属于“发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孙氏内控案中的示禁均由省级司法机关按察使司下令颁示,也从侧面证实了这种侵害行为的严重性。
3.盗取坟地的土石资源。
墓地的土石资源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如可用于建筑),盗取这种资源亦被视为对先祖墓地的破坏,宗族即会控告于官,雍正十二年(1734)汪兆嗜控土豪邵子俊案、同治十年(1871)柯根菊等控附近居民案即是其中典型案例。在后案中,柯氏认为祖墓附近居民“有凯觑墓后红泥色沃··。一造屋之家难保不于此处垂涎”,便提前告官,请得官府示禁。对于这种盗取行为,有时因坟地所在山脉资源所有权无法完全确定,官府的处置亦有模糊之处。如汪兆1案中,因邵子俊“兴造广厦,盗伐山石,满载连墙”,引起汪素公等上告,而淳安县处理的结果是“乡曲愚氓,姑纵宽有在案。汪氏族人不满于此而告到严州府,最终获严州府宪的“给示永禁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