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邑制度是秦汉丧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伴随着陵园建制和陵祭等礼乐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在史籍中,秦统一以前不见有设置陵邑的记载,此制可能始创于秦王赢正。据《后汉书冻平先生苍》记载:“园邑之兴,始自强秦。古者丘陇且不欲其著明,岂况筑郭邑,建都郭哉!”根据考古挖掘,秦始皇陵园内曾发现刻有“丽邑五斗崔”、“丽邑一升半”等铭文的残陶片,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相印证,说明始皇陵邑的名称为丽邑。陵邑之设,其目的是为了“侍奉陵园”,是和当时人们信奉的灵魂不灭观有着直接的联系。古代中国人,把养生送死等量齐观。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礼记·中庸》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致也。”其原因就是人们相信人死为鬼,鬼和人的一切是相似的。《荀子礼论》所言:“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也,终死一也。”秦始皇陵园的设计意图就是依“事死如事生”的观念设计的,一切都模拟了生前把地上王国模拟搬入地下。陵邑亦是仿生前的汤沐邑而建,迁徙民众象生前一样侍奉陵园,体现事死如生的愿望。秦始皇陵丽邑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帝王设置陵邑之先河,西汉帝陵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当时的鬼神观愈演愈烈,先后有高、惠、文、景、武、昭、宣七帝于陵旁置邑,每座陵园内不仅有皇帝居住、休息的寝殿、便殿,还把“宗庙”迁到陵园附近,是为了死者灵魂到宗庙里接受祭祀的典礼。西汉的陵县,按祭祀的身份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皇帝在其即位后,为自己死后考虑,开始修建自己的陵墓,并设立陵县。这是为了修建陵墓和以后供奉祭祀、修缮的方便。这些陵县共有七个,长陵县,高祖刘邦设立,供奉自己的长陵;安陵县,惠帝刘盈设置,供奉自己的陵墓安陵;霸陵县,汉文帝设立,供奉自己的陵墓霸陵;阳陵县,汉景帝设立,供奉自己的陵墓阳陵;茂陵县,汉武帝设立,供奉自己的陵墓茂陵;平陵县,汉昭帝设置,供奉自己的陵墓平陵;杜陵县,汉宣帝设置,供奉自己的陵墓杜陵。二是汉代皇帝为自己的亲生母亲设置的陵县。有两个:南陵县,汉文帝为供奉其母的陵墓南陵而设;云陵县,汉昭帝为供奉其母的陵墓云陵而设。三是高祖刘邦为供奉其父陵墓而设立的万年县;汉宣帝为供奉其父母的陵墓而设立的奉明县。这些陵县主要是对帝王陵墓进行祭祀供奉的,正如《汉书》所讲:“徙郡国民以奉陵园。”汉代祭祀活动非常频繁,《汉书伟贤传附韦玄成传》载:“京师自高祖下自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又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又月游衣冠。”陵园的祭祀活动非常多,像生前一样,耗费惊人,又需要大量人力。诸陵“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用卫士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养牺牲卒不在数内。fll”由此可见,西汉墓祭祀礼仪次数之频繁,规模之大,远远超过前代,如果没有一支庞大的专司奉陵群体,则无法保障祭祀的需要。陵县的设立,迁徙民众,正好满足山陵所需。据史料记载,陵县中居民的赋税也等同于其他郡县,有租膏、赋等。如景帝二年(公元前142年)七月,“租长陵县”这可能是陵县收租的开始。太常属官有“均官”,主山陵上膏输入之官也。表明陵县中也有膏税。陵县中也有赋,昭帝元凤二年(公元前79年),六年两次诏令:“太常郡得以寂粟当赋。由此可以看出陵县中的租、赋、税收入是用来满足供奉陵园祭祀、开支所需要的。
除了担任各陵的祭祀之外,陵县之民也有力役负担。如杜陵人朱博,“家贫,少时给事县为亭长”,这是一种职役,汉代为前代帝王、圣贤及本朝功臣等所置“守人户,陵县的性质与“守家”相同,陵县中民的力役负担也如“守家”人户。因为陵县主要是担任各陵的祭祀,所以在行政管理上,陵县归太常管辖。陵县令下属还有“园令”掌陵园,行扫除。又有校长“主兵戎盗贼事”,主管陵园的治安。还有门吏、侯,守卫陵园,负责日常活动。由此可见陵县的功能是独特的,可以说是专门供奉陵园、保护陵园的一个特殊行政区,陵邑居民成为西汉皇家专门守卫陵园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