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用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殡仪馆殡葬用地,另外一部分是公墓用地这两种土地产权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殡仪馆殡葬用地一般是政府直接划拨的方式,而公墓用地开始是荒山再利用或者是农村村级公益性公墓,我国墓园的兴盛于殡葬制度也因为新的殡葬制度的实施面临着高昂的制度成本。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目的,属于第三产业”。从殡葬也的法律性质来看,殡葬经营性公墓用地属于第三产业用地,与城市中商业服务用地较为类似。
产权界定的混乱一方面主要在于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服务对象是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但现实中,出于成本和利润的考虑,大部分的公益性公墓仍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经营性公墓的业务。《中国国土资源报》曾经报道,在北京、山东、辽宁等多地大城市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墓园已成为面向城市居民热销的“小产权公墓”。这“小产权公墓”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有的甚至未经批准直接占用耕地修建墓地进行销售。根据近几年各地供应的殡葬用地容积率进行统计可以发现,殡葬用地容积率一般在都小于0.5,大多数在0.1以下。如福州市2012-11号地块殡葬用地容积率(0.036,安庆市2012年出让的四块殡葬用地容积率均X0.050
另一方面,我国已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每年死亡人口将逐渐增加,对墓葬等殡葬设施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但殡葬用地的供应,尤其是经营性殡葬用地的供应却较少,导致供需矛盾突出。墓葬设施对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最初墓葬设施用地是在荒山贫瘩之地建设起来的,新增加墓葬设施用地势必会受到土地资源享赋的约束。以南京市为例,根据《扬子晚报》的报道,现存的经营性公墓用地不足400亩,按照目前南京每年 3.5万死亡人口计算,除去进纪念堂、塔陵,选择生态葬、回老家安葬的,约80%选择墓葬,以每个墓3平方米(含周边道路、绿化)计算,现存的经营性公墓土地余量“告急”,仅能维持二至三年,墓葬供求矛盾将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的殡葬用地土地供应仍主要以划拨为主,虽然有一些殡葬用地有偿使用的案例,但从目前成交的地价来看,主要参照工业用地地价出让,因此成交价偏低,部分甚至低于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