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墓地使用权是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应将其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没有谈及农村
墓地使用权制度。因此,对于农村
墓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究竟属于何种权利,产生了不同的见解。近年来,
墓地上的权益纠纷频繁发生,可以说根木原因在于
墓地的权利缺失,属性不明。我国物权法尚未明确
墓地使用权,理论界对于
墓地的民法保护研究也并不充分。
现有观点综述
对于
墓地所涉及到的权利问题,理论界主要从宪法与民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宪法视角看,肖泽晨就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坟主(此处的坟主即为坟内所葬死者)后代基于自身的人格利益依当地习惯对自家祖坟是享有表现为管理和维护的权利等一定权益,并据此对祖坟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施加一定限制。。他还进一步将对坟墓的权利上升到了宪法层而,认为宪法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并不因死亡而立即终止,死者享有的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可以从基木权利条款中导出,坟墓是由死者占有作为其安身之所和尊严的物质保障,故而保护的权益是死者的利益和尊严;同时,
墓地与生者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以及“准财产权”的实现息息相关。
而夏泽祥则认为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将坟墓上承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
从民法角度看,有人认为农村
墓地使用权是一种使用权,又存在债权性使用权与物权性使用权之争。有人认为当前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推导来看我国农村
墓地属于债权性
墓地使用权,但也有人利用民法解释学将
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即为物权性使用权。。
还有人认为农村
墓地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在是一般用益物权与特许用益物权之间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可以把
墓地使用权看作“特许用益物权”。而认为农村
墓地使用权是一般用益物权的还存在是习惯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与宅基地使用权。有人认为农村
墓地使用权木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习惯法上的概念。有人认为应构建
墓地不动产权利,宜通过统一立法确立并保护坟墓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的
墓地使用权。。有人将
墓地视为村庄中一种特殊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范畴。⑧还有人对我国农村
墓地使用权进行专门探讨,认为
墓地使用权应该是一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处于同一序列的独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