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首先必须对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载体—墓地的概念进行界定。
《说文解字》中记载:“坟,墓也”。通常“坟”与“墓”二字意义不做区分,统指埋葬死者的设施。但有古籍记载“高者日坟,封者日军,平者日墓”,在此种语境下,坟所指的是地面以上包括墓碑在内的部分,“墓”指的是地面以下用于存放死者尸体或骨灰的部分。墓地,指的是坟墓所在的土地,包含埋葬尸体坟墓所直接占用的土地以及坟墓周围与坟墓用途有关联性的土地。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法律关系上,坟墓与墓地经常合一……但坟墓与墓地也可以彼此独立存在。准确地说,坟墓的所有人与坟墓所占用的墓地的所有人可以不一致,或者说坟墓的所有人与墓地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使用罗马法或现代民法的术语,墓地可以‘吸收’坟墓,墓地也可以不‘吸收’坟墓。为方便论述,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称墓地均指坟墓所在的土地。另外,本文所研究的墓地不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规范保护的古墓与古墓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