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墓地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私人墓地,二是公共墓地。一般认为,我国的私人墓地包括宗族墓地和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但在1956年上地改革将我国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制改为上地公有制之后,我国农村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国家所用外,均归集体所有。在《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均有所体现。另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国家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这就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在农村推行殡葬制度改革,所谓的私人墓地只是历史遗留产物,在我国存在的空间己经越来越小,因此本文对私人墓地不多做研究阐述。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我国的公共墓地,简称为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本文研究对象是城市经营性公墓,为便于行文表述,本文所称墓地、公墓均指城市经营性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