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赋予公民更多选择丧葬方式自由的同时,要实现节约用地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在对土葬的各种方式进行详细规范,使土葬实现“化作污泥更护花”的效果。一是实行生态葬。生态葬就是采取深埋的方式,无论是尸体还是骨灰,均深埋于地下,棺材或骨灰盒用易腐材料制作,禁止砖石水泥砌墓,不留坟头,其上植树。其实中国古代就有不留坟头的传统,《礼记·檀弓上》有记载:“古也,墓而不坟。”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直到西周,墓上仍是不做坟堆、不做标记的。春秋以后,因为需辨认先人墓地,墓地起土堆 (坟)才开始兴起。深于地,植树以记,既不违背中国人“来之于土,归之于土”的殡葬伦理,又能保护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二是规范殡葬活动。对火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以及捐献器官或遗体等主要丧葬方式都明确具体的标准、程序、价格等方面的内容,界定丧事举办者、殡仪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使殡葬活动的主要方面、主要环节、主要参与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明确具体的殡葬秩序,同时通过免费、奖励等方式引导公民捐献器官或遗体和抛洒骨灰、实现生态葬及火化。三是实行强制绿化制度。对于违反殡葬法规的活动,尊重“人土为安”的习俗,不再强制迁棺,不再强制火化,而是按照生态葬的要求进行强制绿化,并对丧葬活动的举办者给予处罚,确立丧葬活动违法“只动活人,不动尸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