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礼不仅仅是为埋葬死者而举行的礼仪,它还体现着丧葬过程中极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如果死者是女性,且己改嫁,那么在今天社会中,跟着父亲生活的子女该不该为死者披麻戴孝呢?另一种情况,过继给别人的孩子,在亲生父母死后,该不该披麻戴孝?这一情况在现今社会中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在此讨论一下。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根据笔者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地区但凡遇到上述情况,是没有一个严格规定的,己经断绝关系的人能否参加丧礼,在祭礼上能否出现,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如果死者同己经断绝关系的子女或者父母生前关系恶化,那么死者的家属是不允许其子女或者父母来参加葬礼,如果对方执意要参加,双方家庭可能因此会大打出手,这种情况在农村虽不多见,但也属正常,彼此都为争一口气,而丧事最能体现。在好一点的情况下,死者亲属允许对方来参加丧礼,但具体穿着何种丧服,是斩衰、齐衰则由死者一方亲属决定,然后再散发孝布。
在古礼中,对此也有记载:“出妻之子为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己。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随之。”
相比之下,古时服丧严格按照礼法来执行,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情况,都有与之对应的礼来约束,如果违礼,就不单单是不合礼数的简单问题,更多的是牵扯到社会方面,甚至会影响后人。丧事不但用来追念死者,同时也反映着当时的社会制度、纲常,古人会用丧礼的形式来加以巩固宗法伦常。譬如,在学术界探讨比较多的孔子之子伯鱼为母服丧的问题,子为母服丧,本是天经地义,但许多人根据《礼记》所记载的“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这段话,认定孔子曾经出妻,且女人在儒家的地位不过是那句“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致使孔氏与斤氏结怨。这里笔者还是认同杨朝明先生的观点:“……儒家重礼,绝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婚姻家庭,恰恰相反,正因为他们注重‘齐家’,所以更重视家庭和睦”、“孔子‘出妻’子虚乌有,细究所以致误的原因,根本的还在于长期以来无端坏疑《仪礼》等典籍,严重后置许多相关古书的成书年代,从而影响了对许多相关问题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