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立法价值回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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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3 16:13:19 点击数:
完善的殡葬制度对于每个人都意义重大,也应当是国家良法善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殡葬制度,在政策上,对于党员干部可继续按照《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发挥好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示范作用;在法律
上,对于广大公民群众,建议回归于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赋予公民更多殡葬自由与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等目的的平衡,使丧葬活动走上规范、秩序之路。
上海周边墓地太仓公墓浏河浏家港陵塔

(一)满足人生最后一个心愿,赋予公民更多选择丧葬方式的自由。赋予公民在殡葬活动中更广泛的自由是殡葬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欧美等发达国家立法在土葬还是火葬的选择上,均采取尊重死者或者家人意愿的原则,国家不加干
涉。英国从19世纪70年代起就倡导火化,并提倡不留骨灰,并将火葬场设在
公墓内,但人们可自行选择实行土葬或火葬;美国已经开始通过发射“天葬卫星”实行“太空葬”,但土葬还是主要的葬式;信奉天主教的法国过去一直盛行土葬,近百年来也开始实行火葬,但火葬率仍然很低;意大利也盛行土葬,火葬率很低。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土葬而带来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没有助长迷信与奢靡之风,值得借鉴。同时,民族文化是历经千百年的演变和传承而流传下来的一些习俗或传统,是一个民族文化个性的体现,我国“入土为安”是自古就有的传统,短时间内很难强制性地破除和改变。因此,我国殡葬立法应当坚持“尊重人权”的原则,确立“让死者得到安息、让生者得到慰藉、让文化得到传承”的立法理念,尊重公民对丧葬方式的自愿选择。在倡导火葬的同时,推进丧葬方式的多样化。为此,殡葬立法在内容上,不仅应对火葬、土葬两种丧葬方式进行规定,而且也可以对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以及捐献器官或遗体等方式进行规
定。公民既可以在生前通过遗嘱选择丧葬方式,也可以死后由亲属选择丧葬方式,这既符合“孝道”这种优秀的民族传统,也符合尊重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有利于殡葬祛律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二)具体规范各种丧葬方式,建立强制火化与强制绿化并重的丧葬秩序。在赋予公民更多选择丧葬方式自由的同时,要实现节鱿用地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在对土葬的各种方式进行详细规范,使土葬实现“化作污泥更护花”的效果。一是实行生态葬。生态葬就是采取深埋的方式,无论是尸体还是骨灰,均深埋于地下,棺材或骨灰盒用易腐材料制作,禁止砖石水泥砍墓,不留坟头,其上植树。其实中国古代就有不留坟头的传统,《礼记·檀弓上》有记载:“古也,墓而不坟。”直到西周,墓上仍是不做坟堆、不做标记的。春秋以后,因为需辨认先人
墓地,
墓地起土堆 (坟)才开始兴起。深埋于地,植树以记,既不违背中国人“来之于,归之于土”的殡葬伦理,又能保护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二是规范殡葬活动。对火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以及捐献器官或遗体等主要丧葬方式都明确具体的标准、程序、价格等方面的内容,界定丧事举办者、殡仪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使殡葬活动的主要方面、主要环节、主要参与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明确具体的殡葬秩序,同时通过免费、奖励等方式引导公民捐献器官或遗体和抛洒骨灰、实现生态葬及火化。三是实行强制绿化制度。对于违反殡葬法规的活
动,尊重“人土为安”的习俗,不再强制迁棺,不再强制火化,而是按照生态葬的要求进行强制绿化,并对丧葬活动的举办者给予处罚,确立丧葬活动违法“只动活人,不动尸体”的原则。
(三)变经营性
公墓为统一标准的公益性
公墓,实现人人死而平等。《人权宣言》高呼“人人生来平等”已两百多年,但实质上人生来是很难平等的,但我们有可能让人死后得到一次真正的平等,那就实行统一的公益性
公墓制度,废除经营性
公墓制度,无论城乡,不分贫富,不管职位高低,国家为每个死者免费提供一处相同面积、相同标准、相同时限的
公墓墓穴。考虑到中国传统祭奠习俗,大体是 “三世而衰”,使用时限应在现有20年规定的基础上延长至30一40年
为宜。
公墓制度是各国通行的殡葬制度。英国和德国均规定死者必须葬入公共
墓地,但使用时间最多不得超30年,期限一到,这块
墓地就要用以埋葬新的遗体或骨灰。所以,这两个国家的
公墓,有的虽历时几百年,但面积始终如一,这就解决了死人和活人争地的矛盾,也避免了
公墓哄抬价格或者争讲排场等现象的出现。
(四)给予人生最后一份福利,建立从生前到死后的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生老病死,是中国人注重的四件大事。目前,除死之外,生、老、病都有国家相应的福利保障。对于生,《母婴保健法》就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几年,国家更是对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实行了财政买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一系列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对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于病,《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提供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近几年国家还提供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因此,建立殡葬福利制度,让每个人在生命终结之后平等地享受
最后一次国家福利,是人性关怀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国家福利制度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要重点建立两方面的福利制度,一方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政府买单制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人财政预算,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对每一个人,由政府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其基本的安葬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逐步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建立文明环保殡
葬活动政府奖励制度。对于政府倡导的树葬、草坪葬、鲜花葬、壁葬等节地葬法,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的绿色殡葬,特别是对于捐献器官或遗体,政府除免费提供相关基本殡葬服务外,还要进行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在物质上,可以增加家属的抚恤金,建立对不同丧葬方式给予不同抚恤金的制度;在精神奖励上,对于不留骨灰的殡葬方式,可以在专门的地方篆刻死者的名字予以褒扬和以示留念,对于其亲属可以政府名义授予文明环保奖。通过这些制度,建立起从生到死的福利制度,保障每个人平等地、安详地、有尊严地回归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