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是从全局统筹规范殡葬秩序,地方对殡葬秩序的管理仍然需要各省、市人大、政府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因地制宜出台更加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删除了民政部门有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修改以后,各省各市的殡葬法律规范为了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但根据笔者查阅相关地方殡葬立法后发现,有些地方的殡葬立法在上位法修改了5-10年之后才进行修改,甚至有些省份至今为止还保留着强制执行的条文。我们在重视中央殡葬立法滞后性的同时,也要注重殡葬立法枝节的建设。首先,当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新的殡葬立法后,各个省市的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学习新法的立法精神,关注旧的法律法规中新修改的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违反上位法的条文,这样不仅能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还能促进殡葬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顺利和高效地开展。其次,要明确各地方立法的目标和使命,不同的省市因为地理位置、地形和文化的不同,殡葬领域的立法也会有所不同,地方殡葬立法除了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之外,还要使用更加贴合本地的表达方式来细化上位法,这样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殡葬立法的方式从根本上缓解了殡葬行政执法的压力,为殡葬执法更顺利地推进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