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诏葬制度是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和不断演变的过程。诏葬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丧葬仪礼,有着一系列显示身份和荣耀的复杂形式和内容,为了体现这一至高的荣耀,无疑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此同时,这种过度的花费也颇为政府和丧家所苦恼,由此,时至北宋后期,这种针对高级品官身后待遇的诏葬制度不断受到时人的垢病,乃至出现了“诏葬破家”的怪异流言。对此,吴丽娱、肖红兵,以及台湾学者沈宗宪等人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观点,即认为诏葬制度耗费过高是导致怪异流言产生的主因。事实上,北宋诏葬制度因经费变化而产生了诸多衍生问题,政府与丧家都主动寻求解决的办法。与本部分所论相关的是“宣葬”的出现、丧家乞免诏葬、诏葬仪轨的简化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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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宣葬”的出现。事实上,针对高品官员的丧事,皇帝有时仅下诏赠官l赠,并不一定给予实际的诏葬待遇。据熙宁七年所颁布新式规定:“诸两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问疾或浇奠己赐,不愿救葬者,并宗室不经浇奠支赐,虽不系救葬,并支赠。余但经问疾或浇奠支赐或救葬者,更不支l赠。前两府如浇奠只支l赠,仍加绢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面各一十。”所说的是,对于高品官员的丧葬事宜而言,诏葬和l赠不能两给。《宋史·诸臣丧葬等仪》“膊赠”条载:“凡近臣及带职事官亮,非诏葬者,如有丧讣及迁葬,皆赐l赠,鸿护寺与入内内侍省以旧例取旨。”在宋代,仅得到l赠又可称为“宣葬”。《朝野类要》卷五记载“赐资财令办葬事。丧家多愿宣葬,盖省费于救葬也。”此条与“差中贵官监护丧事”的诏葬对举成文。可见,政府和丧家更乐于使用和接受这种声誉上类似“诏葬”的高品官员丧葬制度。
其二,丧家乞免诏葬。北宋后期在官员群体中流传一类“诏葬破家”的说法。如生活于北宋末年的孔平仲在《谈苑》中记载:“京师语曰:‘宣医丧命,救葬破家。’盖所遣医官云:‘某奉劝来,须奏服药。’加减次第,往往必令饵其药,至死而后己。劝葬之家,使副洗手蜕巾,每人白罗三匹,它物可知也。元裕中,韩康公病革,宣医视之,进金液丹,虽暂能饮食,然公老年真气衰,不能制客阳,竟以亮背。朝廷遣使问后事,病乱中误诺劝茎,其后子侄辞焉。”生活于同时代的叶梦得在《石林燕语》中对此现象进一步解释,“大臣及近戚有疾,恩礼厚者多宣医。及亮,例遣内侍监护葬事,谓之救葬。国医未必皆高手,既被旨须求面投药为功,病者不敢辞。偶病药不相当,往往反为害。救葬,丧家无所预,一听于监护官,不复更计费。惟其所欲,至罄家资,有不能办者,故谚云:‘宣医纳命,救葬破家。’近年救葬,多上章乞免。朝廷知其意,无不从者。”及至南宋这种说法还在流传,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对此发表感慨:“贵臣有疾宣医及物故救葬,本以为恩,然中使挟御医至,凡药必服,其家不敢问,盖有为医所误者。救葬则丧家所费,至倾竭货货,其地又未必善也。故都下谚曰:‘宣医纳命,救葬破家。’庆历中始有诏:‘己降指挥救葬,而其家不愿者听之。’西人云:姚麟救葬乃绝地,故其家遂衰。”从上述史料可知,由于诏葬制度的耗费无度,导致丧家难以支应,因此,在北宋后期高品官员的丧葬活动中普遍出现了“上章乞免”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时人眼中,本是以表“皇恩”且形式风光的诏葬制度,己经没有了昔日那般为人羡煞的隆重和辉煌。
其三,诏葬仪轨的简化。实际中,也有丧家采取了请求减免诏葬中的某些环节而非辞免诏葬或使用宣葬的折中方式,其主要表现在诏葬丧仪和诏葬葬制的简化两个方面。在诏葬丧仪方面,存在着如“都门赠祭”等复杂的丧制仪轨。如绍兴三年,朱胜非母杨氏亮得到诏葬,因太常寺所列都门赠祭的礼仪清单繁复使其却步,因而上状:“窃见太常寺所称将赐祝文,恩礼过厚,非所敢当。及有司排办礼物稍多,差官吏兵级人不少。方时艰难,虑又烦扰。伏乞特赐寝罢,庶使存段俱获安迹。”乾道四年七月四日,蒋莆母亡段,太常寺也建议:“出殡日,都门和该排设赠祭。”蒋莆奏称:“契勘今来降赐祝文,恩礼过厚,臣子之义非所敢当,并有司排办礼物稍多,差官吏兵级人数不少,委是烦扰,存没难安。伏乞朝廷特赐敷奏寝罢。”乾道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沈云纪为其父沈与求葬礼,请求不举行赠祭:“准太常寺蝶,勘会依条二品以上亮,出殡日合都门赠祭。今来本家更不愿排设赠祭,伏乞行下所属照会。”在诏葬葬制方面,最具代表的是诏葬墓营建过程中的简化行为。此现象在北宋中期便己经出现。如前述司马光、王拱辰等人的墓葬都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营造方法。
综上可知,北宋后期高品官员丧葬活动中所出现的“宣葬”、乞免诏葬、诏葬仪轨的简化等现象,这无疑也会影响到高品官员墓葬的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