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河南安阳韩琦家族墓地所见北宋后期高品官墓多使用了斜坡式墓道石室墓,与北宋中期高品官诏葬墓相比,其形制较为简单。不过,从韩粹彦墓、韩纯彦墓、韩治墓所用石质撑室观之,与韩琦、富弼等诏葬墓的石撑室大体相似,由此说明,北宋后期高品官员墓使用的石室墓应该属于北宋诏葬墓的一种变体。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一般而言,诏葬作为一种皇帝赐予品官的至高哀荣,或被史官记录于官修史书中,或被丧家记录于逝者的墓志铭中。通过对韩粹彦、韩纯彦、韩治等人的本传、行状、出土墓志等资料的梳理可知,仅《韩粹彦墓志铭》中保留了与诏葬制度相关的文字记载。据《韩粹彦墓志铭》记载,志主韩粹彦卒于政和八年,葬于宣和元年。徽宗皇帝曾颁诏:“赠特进、资政殿学士,官其子若孙五人,命河北转远(运)使助襄事,口口口口也。”由此可知,韩粹彦去世之后,徽宗皇帝不仅颁诏给予赠官和荫补子孙的优抚,对其葬事也多有关照,即“命河北转远(运)使助襄事,口口口口也。”结合前后文的内容,并从“也”字的使用来看,缺字处所表示的应是判断或解释的语气,即极有可能是墓志铭撰写者对韩粹彦丧葬事宜受到皇恩礼遇的感慨。
按宋制,由皇帝诏命,并派遣“中使监护”和协助丧葬事宜的监葬官是诏葬制度特有的礼遇。据上可知,韩粹彦去世所受哀荣,乃是诏命“河北转运使”协助办理丧事,不见“中贵官”监护丧葬。翻检史料可知,自北宋中后期开始流行的诸多诏葬简化仪式中存在类似现象,其具体情况可藉南宋高宗朝之例探知其大致流程。
据《中兴礼书》卷二百九十七《诏葬一》记载:“(绍兴)三年三月一日,故庆元军节度使邢焕妻熊氏进状:‘伏蒙圣恩特降中使,宣问亡夫邢焕本家愿与不愿救葬事。妾不敢上贻圣虑,动烦朝廷,具札子乞免,己蒙允从。窃缘本家虽己竭力营办,深虑不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差中使一员主管葬事。’诏:‘所乞差内侍主管葬事不行,令户部支赐银绢各一千匹两。仍令本家一面踏逐葬地,候踏逐到,令所属军州行应副葬事。”所说的是,熊氏上状陈乞一名中使监护丧事,虽并未得到朝廷应允,但得到了支赐银绢和地方军州应付葬事的待遇。
同书又载:“(乾道三年四月)十八日,草王(土)赵伯圭札子奏:“伏念臣当来所以陈乞槽臣应副葬事,非敢有他止。恐私家有所不能办者,滇少假官司之力,非敢以凯槽司财用之费。己蒙圣恩,俯从所请。臣今复闻朝廷举行勃葬,礼数臣母,己蒙圣恩,锡责、l赠之物,至优至厚。臣为人子之心,自当罄竭家资以毕襄奉。欲望圣慈寝罢勃葬指挥,免差一行官属,止依元降指挥施行。”诏恭奉太上皇帝圣旨,依所乞。”此例是说居母丧的赵伯圭上奏太上皇高宗乞免其母诏葬,同时提出了“免差一行官属”的要求,均得到了朝廷准许。此处所指“一行官属”应是指“中贵人”等监葬人员。
从上述两条史料来看,熊氏虽欲求中使监葬,但未获准许,只得到“所属军州行应付葬事”的礼遇,赵柏圭则主动“陈乞槽臣应副葬事”而乞免中使监葬。由此可知,丧家与朝廷之间交涉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是否派遣中使监葬;二是由谁负责协助葬事。就中使监葬而言,此不赘述。就协助葬事的责任者而言,从上述二例来看,或为“所属军州”承担;或为“槽臣”“槽司”负责。“槽臣”“槽司”系宋代转运使、副、判官通称。也就是说,负责协助办理邢焕和赵伯圭母葬事的人员系基层军州县的管理者,以及总一路利权的路转运使等官员。那么,这恰与《韩粹彦墓志铭》所记载的“命河北转远(运)使助襄事”且无中使监葬的情况完全契合。因此,韩粹彦去世时无疑使用了诏葬葬制,只是形式上有所简化。那么,使用相同石撑室的韩纯彦墓和韩治墓大概不是偶然的巧合,应与韩粹彦墓一样使用了简化形式的诏葬墓。
从考古资料看,此类简化营建的诏葬墓使用的是无墓道或简单斜坡墓道+石质撑室的形制。具体结构如下:
在墓道方面,韩粹彦墓无墓道,墓室前建有竖井状砖室放置墓志铭。韩纯彦墓为斜坡式,墓道北端被盗扰,结构不详,长14米,宽1. 75一米,深3. 6米。韩治墓墓道为斜坡式,墓道北端仅墓室处砖砌一平台用来放置墓志铭,长18米,宽2. 4-2. 65米,深4. 6米。
在墓室方面,韩粹彦墓室建于长宽7. 66米的土扩之内,整体呈方形,具体尺寸未见报道,墓室外部包砌砖墙,内用条石建造石室,中间建有石质隔墙,下部设有小门,通连左右墓室。墓顶分两层,上部为条砖铺砌,下部为条石铺砌。韩纯彦墓室呈方形,长3. 1米,宽2. 76米。由于严重打扰,墓顶不存,仅剩墓室下半部分,四壁条石砌筑,中部建造石质隔墙,设有小门。韩治墓室整体为长方形,四壁条石垒砌,室内中部建有石质隔墙,将墓室分为前、中、后三室,长4. 2米,宽3. 1米。两隔墙下部均建有小门,通往中室。石室外围条砖包砌一周,与石室连为一体。中室外西侧有两个小耳室,内置石函。后室外西侧有一小耳室,内置石函。墓室顶部由条石铺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