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与殡葬制度的深入改革,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愈来愈不适应殡葬改革的发展需要。事实上,在1997年时,国务院的常务会议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在2002年的时候,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的调查研究工作;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把该条例的订正增加到了当年的立法规划;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的来征集社会大众的建议,确定殡仪馆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并严禁任何人在出售墓地时进行炒作。但是,2010年4月,该条例的修改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规划退为二档,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这清晰的表明,修订进程已放缓。虽然在2012年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并在2018年9月民政部对2012年通过的条例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截至目前为止,也仅仅只是修改建议稿。《殡葬管理条例》自出现之日起,一直以来都是殡葬行业管理的主要规范,但该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法规,还未上升到法律的档次,并不可以很好的引导殡葬事业,也不顺应殡葬行业的推进状况。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清晰的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问题的高度上,丧葬改革是有关于我国人民最基础的利益需求,也同样是社会公益性事项中的重要一环。所以,妥善的处理好这项问题是法治中国的需要,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可以在殡葬管理中留有空隙,法治中国的要求也不存在因为政府管理的不当而招致广大群众的不满。因此,应该在实际的考察探究的情况下,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出台的速度,用立法的形式来真实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以立法的方法来指引和规制殡葬改革的健康推进,切实的实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这和我国提倡建立法治社会的大环境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