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罗马法相关土地制度日趋完善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集体主义化的土地所有权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再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兼顾社会利益的历史演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般分为社会团体本位的所有权和私有个人本位的所有权。
随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在现代民法的兴起,绝对的所有权个人主义被各国普遍摒弃,并使得个人本位法制建设逐渐开始兼顾社会本位。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再具有唯一性,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及其性质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互适应,更加符合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将农村墓地按照土地所有权分类为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
C1)部分农村墓地为国有土地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区域经济较差、基层行政管理困难等各类原因,当下有一部分的农村墓地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由于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差异巨大,让农村村民都死后安葬在农村公墓里不可能实现,比如我国面积最大的若羌县相当于两个浙江省,面积高达20余万平方公里,部分地区无法建立公益性的农村公墓。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农村墓地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有以下几种:①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和其他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转变成城镇居民的时候,原来属于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③农村或城市郊区被征收、没收、征购后变成国有土地,其上的农村墓地;④被依法征用土地上的农村墓地;⑤因为生态移民、污染严重、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农村村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到新的居住地后,原来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
(2)部分农村墓地为集体土地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墓地的相关规定,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存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墓地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具体包括了以下几种:①宅基地上的农村墓地;②承包地上的农村墓地;③自留地上的农村墓地;④自留山上的农村墓地;⑤自留草场的农村墓地;⑥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墓地;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墓地;⑧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上的农村墓地。
(四)中国农村墓地与城市墓地之间的区别
1、两者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下国内大多数的农村墓地存在于集体土地上,少部分的农村墓地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其中,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数量远大于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而城市的墓地主要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2、两者使用权主体的身份要求不同
因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等提供安葬服务的,所以农村墓地安葬的死者生前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公益性公墓的其他农村墓地安葬的死者一般生前也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所安葬死者的生前身份有限制。而经营性公墓一般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所安葬死者的生前身份有限制。所安葬死者的生前身份有限制。
农村墓地中所安葬的死者生前身份具有特定性,基于死者生前的社员权而产生的社员利益是农村墓地使用权形成的基础,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死者,其近亲属在有需要安葬死者的需求时,基于死者的社员利益,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在且符合其余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条件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请求,而城镇的经营性墓地中安葬的死者身份不具有特定性,死者的近亲属只要缴纳各类相应的费用,提交相应的申请,就可以获取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
3、两者是否具有营利性不同
农村墓地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城镇经营性公墓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因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属于提供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以营利为目的。而农村公益性公墓具有非盈利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属于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社会福利。
原来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死者,其墓地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需分配,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因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差,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广大农村村民的基本民生,所以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特征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这也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国内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可能会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
4、两者所属产业类型不同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设立目的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设施,其属于提供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设立目的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等提供安葬服务的,其具有非盈利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属于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社会福利。其安葬的死者生前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公益性公墓的其他农村墓地安葬的死者一般生前也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除上述情况以外,二者在申请程序、申请的组织和管理的组织等方面也迥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