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土葬”就是对尸体火化之后的骨灰进行装棺后再次土葬,而且这种行为在大范围地发生,这与火化的初始意义完全相悖,火化就是为了减少土葬对土地的占有、破坏和对木材的浪费,而如果装棺后再次土葬则完全无任何作用,反而使火化显得多此一举,而这与我国建国后推行的火化政策相悖离。

因此,在保护环境、杜绝污染的大背景下,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改变人们传统的殡葬观念,并且应该尽快出台对“二次土葬”的相应处罚规定,在该规定中,针对“二次土葬”这一行为,应该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在之前的政事分开那一部分的讨论中有说明,在分离后的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中就有行政执法这一职能,具体而言包括哪一行政级别的殡葬管理部门有执法权,是县级以上的殡葬管理部门,还是专门另设一套相对独立的自上而下的体系,必须明确权力界限,当然各地情况各异,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出台相适应的规定。之所以要明确执法主体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部门为了规避责任互相推楼而不作为或者是为了争取利益而出现交叉执法窘境,从而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不利于殡葬服务行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