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物品不外乎两种: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而分离出来,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同时兼有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部分特征的一种物品状态。因此,要了解准公共物品的内涵首先必须分析物品的两种原初状态: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就是具有完全的竞争性、排他性和可分性,即它只能为其拥有者所独有,也能够制止潜在的消费者得到它,还能够区分为不同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来出售和消费的一类物品。

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给出的。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就是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共用性(共同受益性或公益性)和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性,即一个人不能减少另一个人对这一物品的同时消费,也不能阻止潜在的使用者,还不能对其分割出售的一类物品。
准公共商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胜的商品和服务或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非排他性的商品和服务。一些学者将准公共商品称为混合商品,认为它既具有公共商品的特性又具有私人商品的特性。准公共商品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的公共商品,象公园、桥梁、学校、医院、有线电视等,这类商品可以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而其收益可以定价,供给成本也有可能得到补偿,从这一点看,它们具有私人商品的性质;但对于受益范围之内的消费者而言,在没有出现拥挤现象之前,大家可以同时享用,互不影响,从这一点看它们具有公共商品的性质。另一类是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非排他陛公共商品,像公共草原,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出现拥挤现象,每个消费者的消费会影响他人的消费,从这一点看它具有私人商品的性质;但是不可能把搭便车者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或者排他成本太高,从这一点看它具有公共商品的性质。
殡仪服务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在服务收费标准方面体现出照顾多数群众利益的公益性,但是其服务价值是通过市场经营来体现的。是属于准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