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垄断,是指用行政权力管住市场准入,在一个市场只允许1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况。行政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体制现象,是一种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并通过行政特权加以实现的垄断形式,因而是一种特权垄断。

传统的计划经济就是一种行政性垄断经济。斯密分析过的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给予某一阶层或经济组织以长期特权地位所形成的垄断,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干预和操纵经济运行的结果,他从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行政垄断,是目前议论最多也是反映最大的垄断问题。简单地讲,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衍生出来的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是使得享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缺乏竞争所带来的生存压力,也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降低成本、创新产品和提高服务质量。缺乏竞争所造成的低效会远远超过规模经济可得的收益,其结果最终只能是价格高、供给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低下。由于在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企业都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垄断企业得以施行价格歧视,侵蚀消费者剩余。由于公共权力的不当介入,使得垄断企业几乎可以肆无忌惮地实施垄断行为,其对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损害是极为明显的,它也是权力“寻租”、公众不满的重要根源。
上海城区的殡仪服务机构是国有的殡葬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的定义:是国家为了推进殡葬改革由民政部门兴办与管理的从事殡改工作、殡葬服务与科研教育的实体。它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寄存处、公墓等①),隶属于上海市民政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公益性单位,一直受国家政策的保护和资金扶持,独家经营,行业垄断。行业行政垄断造成的后果则是在市场准入上存在阻碍民间投资的体制性“禁区”。是当前我国民间投资的一道无形障碍,它是阻碍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市场的外生性因素,也正是它导致了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投资主体在地位、待遇、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较大差别,极大地压缩了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压抑了民间投资需求,其结果必然导致了投资需求的不足。行业行政垄断对投资需求,特别是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很大。
上海城区的殡仪服务机构具有“双重法人身份”,同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最初作为国家推行殡葬习俗改革政策工作的殡葬机构,其社会强制功能已经逐步弱化,而社会服务功能却不断得到强化,殡仪服务的消费性特征逐步显现,但在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的殡仪服务机构中,垄断消除了机构的外部竞争压力,往往同时也就抵消了机构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内在冲动和热情。在服务领域和服务效果上尚处于低端水平,无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殡仪消费的需求,公众对殡仪服务的满意度不高。国营的殡仪服务事业单位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赋予的责任和接受财政支持,虽然没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哪怕低效率运行,机构照样可以维持生存,而且可以利用垄断,尽可能地提高服务价格。这种机构缺乏降低服务成本的激励机制,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的拨款。殡仪服务机构的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多数情况下会追求较小的工作负担和较大的经济利益。垄断造成殡仪服务事业单位缺少成本和价格等激励机制。殡仪馆现在过高的服务成本已严重削弱了竞争力,诸如多年来优惠的福利政策造成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的过高比重,非企业化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费用开支过多和财物的浪费、不健全的投资约束机制、低水平的设计、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造成殡仪馆高负荷、低能力、运营成本高和经济效益低。
垄断也造成了殡仪相关事业发展的严重滞后。一些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物耗能耗高、产品质量差、产品销路不畅的殡葬设备和用品的盲目生产,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在垄断状态下的非市场化行为,保护了落后的产品。
垄断还造成了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服务水平低下的状态,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制度不落实或者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内控制度明显落后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许多工作人员长期养尊处优,服务态度低劣,服务素质低下,服务价格昂贵,市民满意度低。
总之,垄断使本市国营的殡仪服务机构仍然处在服务项目单一、服务手段粗糙,产品品质低下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