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述之墓地使用权的续期,公墓建造者通知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墓主与公墓建造者签订墓地使用权合同,对墓地进行续期;第二,墓主不愿再行续期,将埋葬之骨灰取回;第三,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墓地无人问津。在第一种情况下,墓主通过续期、缴费继续享有对该块墓地的使用权,可以继续维持使用,权利期间重新计算。在第二种情况下,公墓建造者可协助墓主将其亲人骨灰挖出,交由“墓主”保管,墓地使用权终止,墓地维护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按照比例向“墓主”返还价款。在第三种情况下,若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时,尚无墓主与公墓建造者取得联系,公墓建造者不能立即将墓地视为无主墓而自行处理,应设置一定宽限期。具体操作如下:

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设置一年的宽限期,在该期间内,公墓建造者仍对墓地为管理与维护的职能,保障骨灰、遗骸不受损害,宽限期届满后若仍无墓主进行续期,则墓地使用权终止,可视为无主墓,将墓中骨灰挖出,平整墓地进行二次开发与利用,安葬新的骨灰、遗骸,进行循环使用。但因为骨灰的处理关乎社会之善良风俗与伦理道德,可以在墓地使用权宽限期之外设立骨灰保管期,使得骨灰得到更充分的保护,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保管期内,死者后人有权要求公墓建造者返还骨灰、遗骸。保管期过后,仍无死者后人前来认领骨灰的,统一报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由公墓建造者对无主骨灰进行处理,或者在公墓园区内划出一块集中处理地,将无主骨灰就地树葬,或者进行统一海葬。针对处理的无主骨灰,公墓建造者要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薄,记载处理时间和骨灰最后安置地点,报当地民政部存档,以便后人有据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