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与墓地有关的事引人关注。随着墓地价格的攀升,“死不起”之声迭起,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出现了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墓地热卖现象。

所谓“小产权墓地”,大多是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解决当地村、镇居民需求的公益性墓地。小产权墓地获得了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的许可,但此类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买卖。如果不是村民买了这样的墓地,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买好的墓地说没就没了
案例:邹先生生前租赁李先生承包地30平方米,准备做墓地使用,并于2009年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2.2万元。2011年李先生将出租的土地流转给所在的村集体用于建设葡萄酒庄园。2012年邹先生去世,邹先生的家人准备安葬他时才得知买好的墓地又变成酒庄了。邹先生家人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邹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租赁墓地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租赁费2.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邹家人的诉求,让出租土地的李先生返还他们2.2万元,但此时北京的墓地价格又上涨了不少,邹家人不得不花更多的钱去买别的墓地。
解析: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个人建造墓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邹先生生前与李先生签订的墓地租赁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卖家掐架”买家遭殃
案例:2009年4月22日,朱先生与一个村的村委会签订《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协议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协议签订后,朱先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部分建设义务,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己完成道路铺设、建成1075个墓地,另对外销售犯个墓地。朱先生所修建的墓地未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010年初,墓地尚未完全建好,该村委会以修建公墓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为由提出《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无效,双方发生争议,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承包协议无效。由于该村和朱先生“掐架”,己经售出的犯个墓地既得不到当地村委会的认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更加成了“危墓”。
解析: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本案中,该村委会与朱先生之间的《修建管理公墓承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己明显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法墓地价格合理方能“打败小产权”
小产权墓地热卖的成因有经营性墓地价格高、小产权墓地监管乏力且存在利益驱动等,但不论如何,购买这类墓地的法律风险极高,对于农村村民之外的消费者,应当自我提高法律意识,尽量不买。
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行业经营许可、市场准入许可及价格的监管,同时进行市场化调节。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兼顾居民承受能力,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使得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合理化并存,以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约束墓地市场的投机炒作,有效消弧“小产权”墓地的市场需求。
民政机关提示非法墓地有两类
3月28日,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向媒体通报,去年全年该市共取缔非法公墓3处,就地封存己安葬墓穴806座,拆除墓穴1800座;迁移散坟3000余座。
据介绍,非法墓地主要有两类,一类完全没有获得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是实打实的“黑墓地”;另一类是获得了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的许可,用于解决当地村、镇居民需求的公益性墓地,但被违规拿到市场上经营出售,可以说是墓地中的“小产权房”。
“市民需要警惕第二类墓地,销售者往往号称有‘民政部门的许可’,但仍然属于非法经营。”该市殡葬协会副会长姜晓刚说,购买非法墓地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一旦发生骨灰丢失等问题,因为不受法律保障,将无法追回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