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在《维护公墓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2005)一文中,以“经营性墓地设施的‘墓地穴位’和经营性骨灰安放设施的‘骨灰格位’使用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关系确立的”这一背景下,分析了这种租赁关系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并指出,根据殡葬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趋势,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租赁使用合同制度化,“将是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更是一个公平、高效、完善的殡葬服务体系的基本发展方向”。

程昌富在《非法公墓的类型、成因及处理对策》(2006)分析了非法公墓的成因:兴建单位或个人不了解相关法规和审批条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某些领导的许可和支持;公墓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和执法手段。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如,在现行殡葬法规许可范围内,各级政府和殡葬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和私营企业投资兴办殡葬业;兴建公墓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先报批,后建设;对已建、在建的非法公墓,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当地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变堵为疏。
陈镇,万昆在《城镇公墓规划编制体系初探一一温州公墓建设规划析要》(2006)中对目前公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如,青山白化,铺张浪费、封建迷信、布局混乱。对公墓建设规划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究,如,体制混乱,文化错位,政策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