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孝道治国的社会里,对墓葬的侵害,历来是法律严惩的行为。清朝政府对于侵害坟墓一事,相当慎重,在《大清律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区分细致、内容极备详密,如《刑律》“贼盗”中,设立了“发冢”专节,对民间盗墓行为,依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和盗掘对象的亲疏,列出了七种类型,以刑罚严惩违礼发墓行为,保护墓葬。‘4仁除此之外,国家和民间亦非常强调对荒墓的保护,保护方式可分为事前和事后,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

迄今,在法律和民间习俗中很难发现有明文禁止荒废坟墓的规定,通常是借助于事前预防,此方式系采用通行全国的祭扫习俗。国家和民间大力提倡祭奠和缅怀祖先,始终重视历史上的清明、重阳、除夕等节日,使得祭扫祖坟成为此等节日里唯一的事宜,在极大的程度上防止出现荒坟。由于祭祖是整个家族的事宜,偶尔有个别族人未去祭扫,也不会就此使得坟墓荒废。即便出现荒坟,各地仍有四邻待守的习俗。此外,对于长期荒废墓地的墓主,即便存在他人事实上占有墓地的情况,政府最终会将墓地判给实际的墓主,墓主也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
可见,清代基本上是以道德作为保护荒坟的工具,道德的标准往往高于法律,这与清朝人认为孝乃国之根本、孝道为人最重要的品格的观念不可分离。同时,清代人并不认为荒坟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换言之,毋宁闲置、浪费土地资源,也不可令孝道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