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发挥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节约土地资源;带头实行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治理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各地要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当地殡葬改革全面深化有序发展。
(一)大力推进以火葬为基础的遗体处理方式改革。各地要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把提升火化率作为主攻方向,力争2015年底前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按程序报省政府统一颁布施行。依法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必须实行火葬,严格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
(二)大力推进以生态安葬为方向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节地葬法。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瘩地实行集中安葬,不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对组织群众开展骨灰撒散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资金补助。要大力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有一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对暂时没有建成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地方,要从源头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规格,杜绝乱埋乱葬。要强化骨灰管理,制定出台骨灰跟踪管理办法。要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管,指导设立生态安葬墓区,推广可降解骨灰盒,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三)大力推进以文明节俭为目的的丧事处理方式改革。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考评标准,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农村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要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公祭先烈、先贤等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大力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在全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铺开,力争用一年时间,使当地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全面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没有城镇丧事活动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摆尸办丧、沿街游丧等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认知,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为突破口,引导居民自愿参与、配合整治行动。要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理清乱埋乱葬实际情况和丧葬陋习的整治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现有乱埋乱葬坟墓,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原则上,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要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遮挡;对零星或无法遮挡的坟墓,给予家属适当补助,让其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以及违规建造的大墓、豪华墓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居民办丧中的陋习,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从制度上杜绝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