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市场主体的进入,是保障殡葬行业市场竞争制度与契约自由制度、所有权制度共称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而殡葬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殡葬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急需解决的问题。殡葬行业能否真正走入市场、步入竞争最终给予百姓带来福扯的关键。

现有关于殡葬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见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巧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有以下四点主要内容:(1)我国殡葬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2)所有殡葬设施、机构的等级:殡葬服务站与骨灰堂的设立,由县一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二等级:遗体处理与火化机构(即殡仪馆与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等级:占用土地项目(国内投资,除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一般性公墓),实行由县级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经常被称之为双重审批制度。第四等级:外资公墓,(含港澳台)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为(1)各级政府部门对殡葬设施的设立有用绝对行政决定权,容易将准人审批权转化为独占经营权,形成行业垄断。(2)没有明确的市场准人条件,对于殡葬行业除运输、冷藏、火化以外殡葬服务行业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但对于其准人制度,无论是1 997年版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是07年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南昌为例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涉及。这在客观上在导致子我国殡葬服务市场中,非遗体处理领域的混乱。对与公墓行业:2007民政部推出的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一次提及了相关条件,但对于公墓准入的具体资金门槛、骨灰盒占公墓的具体比例、公墓经营工作人员的资质门槛等重要的性的现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行政审批没有明确的预期,后续的行政救济程序也缺乏判定依据。
由于殡葬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像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没有地域数量上的限制。但在制度设计上,只要在遵循地区规划的前提下,除遗体处理领域不能开放以外,其他所有领域都可以向社会各种所有制的团体或个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