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根源在于这些国家对程序理念的看重。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中,有一点内容特别显眼,那就是“未经公平听证不得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在这样的程序法治理念下,英国的听证制度尤其发达,不管是司法听证(即审判),还是立法听证,抑或行政听证,一脉相承,制度建构日益完整。是英美法系中对于程序正当原则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长期以来听证制度一直是西方对于价格管理制度中重要工具。

在我国这个具有“重实体、轻程序”中华法系传黔的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的今天,引入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其身后的程序公正原则,去解决我国在几个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在价格管理实践中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我国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民政部的规定,我国殡葬行业的收费价格可以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三种。而我国的殡葬服务机构大多属于国有,代表国家运营殡葬社会事业。民众缴纳的费用,代表其使用社会公共资源所提供的象征性回报。然而根据前文所述,由于殡葬行业收费机制的特殊现状,殡葬服务价格往往会被放大或扭曲。阻却了价格机制的发挥,侵害了社会民众的利益。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2001年原国家纪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公共资源使用应当进行听证。入殡葬价格听证制度,能有效地强化民政部门与社会对殡葬行业收费的价格的管理力度。但2000年后在我国殡葬行业的价格听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其中有两个方面最为突出:一是成本价格不透明,使得人们总认为听证程序是民政部门推行涨价的工具。二是听证过程民众参与性低,导致听成结果不能得到群众的满意。有听证会上的群众往往成为程序使然的“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