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墓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制度体系尚待完善,相关法律的缺失是绝大部分农村墓地纠纷与乱象频发的主要原因。1985年,国务院推行《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8下旬,民政部发布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从而取代了85年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之后1998年民政部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再然后,时间转到2012年,在经历了的“周口平坟”运动后同年的11月9日,国务院删除了97年《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

据此,我国现行的墓地使用权法律体系中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一部行政法规与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一部部门规章外,其他法律法规更多的内容都是和行政管理相挂钩的,相比之下层级较低。目前在我国《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中也暂时没有墓地使用权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墓地使用权在立法方面还是存在较大不足。
在实践中,当墓地权益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选择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65条,它主要对损毁坟墓、尸体以及其他的相关行为以及处罚适用作出了界定。当案件与人格利益相关的时候,可以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第三条第三项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可以就侵害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