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盛行儒家思想,与我国有着较为相似的文化背景。在其影响下亦格外注重亡者的身后事处理。远在韩国被日本殖民的时候,便已经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确立了墓地基地权制度。墓地基地权指的是在非自有土地上依据法律规定的三种方式建立坟墓之后,便享有了这块墓地及其周边的土地的物权权利,该范围不仅包括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还包括了为了保护墓地而产生的必要空间。

墓地基地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取得:第一种,依据双方的约定取得;第二种,根据实效取得;第三种,通过合法建墓取得。当墓地基地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与土地所有人建立了协议关系,便可约定有偿或无偿取得该墓地的相关权利,其突出了意思自治。若是土地所有人在自有土地上构建坟墓,又将其坟墓所在的整块土地所有权出售,其墓地基地权不受影响,除非有其他协议。除此之外,墓地的基地权可以遵循时效取得的相关规则,只要墓地使用人在非自有土地上建造墓穴大于20年,那么就算没有经由所有者的同意也默认为拥有该坟墓的基地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种因为时效而获得的墓地基地权,自20年期限到期后,依然可以免费使用这一土地,不用给予额外的费用。
在墓地基地权的公示方法上,其只要有墓碑等明显的标志物即可。因此,在取得后,可以无偿使用该基地,不用支付相关的费用。因而韩国的墓地基地权不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换而言之,即使没有经历登记流程,也可以判定基地权的归属,以此对抗第三人。
墓地基地权属于物权范畴,它具有可支配以及排他等特性,韩国大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对这种权利进行确认。但在韩国学界对于墓地基地权的相关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存在着不一样的声音,普遍认为,墓地基地权和所俗称的地上权相差无几,它和地上权的区别仅在于所适用的法规不一样,具体而言,墓地基地权是隶属于习惯法物权,而地上权则是法定的物权范围。
墓地基地权的时限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依据《韩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存续期间5年。同时对于其续期,韩国法律中规定墓地基地权续期最多3次,每次不能长于巧年。与此同时,依据《韩国民法》的规定墓地基地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也可以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