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丧葬理念就是确保死者能够长久安息不被打扰,亲友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场所传达哀思,某种意义上墓地使用权本身就包含长期固定使用的内涵。但是债权的存在是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这与经营性墓地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导致墓地使用权处于一个极其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是遭受来自墓地经营者及第三人的侵害。

一是墓地经营者即出租方本就在缔约双方中占有利地位,且墓地资源紧张,许多城市未来3一5年内将面临无墓地可葬的局面。如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1一2020年公墓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广州市个别公墓殡葬用地都已饱和,今后广州市城市用地必然会越来越紧缺,而公墓的供需也将会面临严重失衡的局面,一些墓区的墓地存量仅仅只能保证近几年的需求,包括中华、新塘公墓、花都新华等墓园及公墓区。根据一份中国殡葬事业发展的专业报告显示,中国每年大致有800万人去世,而且随人口老龄化加剧这个数值肯定会上升,目前绝大多数省的墓地储备量仅仅够近十年使用。人多墓少的现状更加强了墓地经营者的缔约优势,在此背景下,购墓者为取得墓地使用权,只能无奈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甚至是付出更多金钱也都只能无奈接受。
二是如果将经营性墓地戴上债权性权利的帽子,这必然不能保证及发挥墓地使用权的最重要权能。即使将墓地视为租赁物,但基于其是逝者的安息之所的特殊性,也不能把它与一般租赁物划等号。墓地是后人缅怀先人的精神寄托,是一种附属了人格利益的财产实体,所以一旦安葬下去是不会迁移的。况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被视为租赁物的墓地的租赁期不可能超过20年。鉴于此,债权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以20年为一周期,每20年就要面临迁移,此时购墓者不得不与墓地经营者协商一致进行续租,甚至有可能为了续租被迫接受更苛刻的条件。20年租赁周期的规定很明显与墓地的核心功能无法相匹配,同时也有违我们传统的丧事风俗习惯。
三是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土地租赁权不能得到应得的补偿,墓地权利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这是由于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征收、征用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征收、征用的补偿对象仅仅限于物权人,也即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用益物权人。征收补偿的对象并不包括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是墓地租赁人无法承受及避免的,譬如政府政策性征收、拆迁等,这就使得墓地使用权一直处于一个不确定且风险极大的现状中。
四是墓地权利人与相邻墓地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无法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可见,债权性的墓地使用权不可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墓地权利人的权益,随时可能会受到墓地经营者及他人的侵害以及不可避免的政府征收,债权性理论很明显与墓地这种具备特殊用途之物格格不入。从道德情感上看,墓地一方面是逝者安息的场所,同时也是在世亲友祭奠逝者之地,但因墓地使用权人所处承租人的境遇以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债权性质导致墓地使用时存在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甚至导致墓地使用权的灭失进而打扰死者安息,这都不是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该出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