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说理论观点持有者主张,购墓者取得墓地埋葬先人是一种租赁关系,墓地购建者将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期限按双方约的租用年限规定。该观点认为墓地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墓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墓地使用权具周期性,属于租赁权,而租赁权的本质是债权。当然这也是一种解释,即墓地使用权人为向经营者租赁墓地而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并支付一定价款,且租期为20年并一次性向经营者支付租赁费用,规范性文件针对20年的缴费周期的规定与《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正好对应。

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持债权说理论,例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在第17条中已经使用“墓穴租用费”表示使用费。《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后续租。从“租用费”“续租”等字样中不难把握民政部关于经营性墓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主张。债权的主要特征就是只租不卖,即不转移所有权。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的李波副司长在2011年4月的《新闻纵横》节目中强调,经营性墓地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简单的承租与出租的关系,且拥有的使用权也只有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