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为物权的债权化是国内非法定物权的常见处理方式,所以“债权说”通过债权的思路对农村墓地使用权进行权利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形成的租赁之债和基于行政服务合同关系而形成的行政给付之债。

“债权说”中的主要代表观点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形成的租赁之债。该观点认为源于2011年4月2日原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讨论,他承认了墓地有且仅有使用权,属于租赁关系且期限为20年。因此有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形成的租赁之债。又因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关于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与农村墓地相关规定的使用期限相似,所以该观点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因为该观点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在农村墓地交付后按照农村墓地租赁合同,对农村墓地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权利,所以该观点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基于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而设立的租赁权是债权关系,经营者和墓地购买者按照农村墓地租赁合同享有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约定的义务。农村墓地使用权成立的条件应当符合租赁权成立的三条件: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有效合同、农村墓地的交付、承租人对该农村墓地的占有。如果在合理范围内承租人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农村墓地性质而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时,造成农村墓地受到侵害的,那么出租人有权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请求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等。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时一也不可以转让租赁权。
该观点的缺点为以下三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具有自主性,不利于遏止违规出售农村墓地的行为。其次,债权性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不具有公示性,容易导致欺诈购买者等损害购买者权益的事件发生。最后,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所以不利于保护墓地这一具有人格利益的物,无法通过债权思路解决墓地拆迁、回购等问题,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债权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基于行政合同关系而形成的行政给付之债。因为该观点认为农村墓地具有公益性,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行政规划和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农村墓地开发者的行政h}垄断权利,并对农村墓地进行价格等各方面规范,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行政给付之债。
该观点的缺点为以下三点:首先,虽然农村墓地具有公益性,但是行政许可具有中立性,通过行政规划和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并不能证明其为行政给付之债。其次,根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和社会习惯法,丧主可以对农村墓地排他地行使占有和使用地权利,具有对世性,不能基于行政给付之债对抗第三人。最后,因为现行法律对农村墓地的保护与行政给付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完全不同,所以第三人实施对一农村墓地的侵权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上述两个“债权说”的优点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解决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内容、使用期限等基本问题,弥补了农村墓地相关理论研究的空白。其次,该学说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缓解了部分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最后,便于解决与合同相对方产生的各类纠纷,基于自由与平等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市场经济其他要素参与农村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