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祖坟后代亲属的相关权益时,其中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祖坟并不同于祖坟所依附之土地。其关系恰如房屋与其所依附之土地。权利主体理所当然对于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然对于房屋所占用之地则只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其原因显而易见,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为两类: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在此背景下,普通个人是无法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祖坟与其所依附之土地的关系亦是如此。

如此一来,在后代亲属对其祖坟的权益保护上就必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祖坟所应享有的权利,二是对祖坟所依附之土地的使用权。如要阐明后代亲属对坟地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则须明白坟地之性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关于土地的分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坟地应属于特殊用地的保护范围。同时,坟地的使用权也需要明确,目前应参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坟地的使用权人及后代亲属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坟地之所以无人登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便是国家对于坟地的模糊态度。然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亦不能忽视,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比较恰当的做法应该是在限制坟地扩张的前提下,对现有坟地实行统一登记,一则维护了祖坟后代亲属的权益,二则减少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同时对于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民间称其为“阴宅”,故可依照我国住宅用地的规定,使其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