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在“责任明确,建管分离”的原则下,建立职责明晰的考核监督体系,将殡葬改革纳入地方社会事业目标考核要求,强化工作问责制,完善奖惩制度,切实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殡葬改革的新格局。

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管理政策标准,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公墓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运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凡是运行欠佳、发展滞后的,及时予以督促整改。积极对接国土、价格、市场等职能部门,严格执行部门职责清单,完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明确每个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本乡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和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及时整改或者关闭取缔现有各类不规范公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登记造册、设界封存非法公墓,加强己葬墓穴后续管理,平毁取缔在建和未售墓穴。对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非法销售、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民政、林牧渔业、国土、公安、规划、市场管理、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纪人员,报区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凡在规定时限内,对积极按要求将老坟墓搬迁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群众,给予费用全免或减半收取等优惠,具体标准由所在地乡镇制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各乡镇在公墓所在地就近聘用专职人员,负责公墓管理和维护。相关人员由各乡镇负责培训和管理,工资和管理费用从公墓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齐。
公益性公墓售卖所得和管理维护费由乡镇上交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根据每年运营情况,对各乡镇适当给与奖补,使公益性公墓顺利建设,规范管理,良性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查处全区党员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教育党员干部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的治丧行为纳入了个人事项申报范围,把提升殡葬行业相关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
公安部门加强向异常死亡人员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核实发放管理,严肃查处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国土部门保障规划内殡葬设施用地的用地需要,联合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对违法建筑墓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查处。市场部门依法处罚非法生产、销售丧葬殡葬用品,严禁制作和销售棺木、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严禁在合法公墓外建坟立碑,以及无证或者过度提供殡葬服务的行为。己形成生产销售点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于责令关闭。重点是对辖区内制作、销售棺材市场进行取缔,坚决堵住和打击周边县区流入我区棺木源头。财政部门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安葬奖励补偿政策资金,划拨殡葬经营经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业发展经费。宗教局负责规范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