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殡葬管理专门立法,提升治理效能。改进完善《殡葬管理条例》,从国家层面制定殡葬法。当下,关于殡葬以及公墓利用的法规强制性作用较低,内容过于空翻,操作性较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就显得刻不容缓,建议要细化立法标准,遵循人民意愿,明确监管范围和惩处力度。

二是切实发挥县乡镇的行政力量,倡导利用公用墓地安放。农村地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里,家族或者村中有声望的人、老者往往比法律更有说服力,人情和文化与法律和制度之间会产生很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要更好的利用县乡镇的行政力量与传统的人情力量相结合,推行更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制约群众的行为,这种方式比单纯的法律强制性措施要更有效果,也更利于群众接受。
三是健全完善监管体制。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统筹。一是要强化外部监管,也就是要提高外界参与度。要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外界力量弥补政府执行动力不足、措施不够等问题。二是要加强内部监管。主要是针对现今的公墓利用结构,一方面,将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墓利用等单位分离,要设置独立的公墓利用执法队伍,进一步划清职责范围,做到专人监管。第二方面,政府与经营性服务领域分离,专心做好监管工作。
四是健全完善配套设施。一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农村地区的乱埋乱葬问题,政府出资对散坟进行集中安放。因此,二是要加大对公益性公用墓地的财政投入,加快建设力度,确保逝者有地可葬,实现“一村一座公墓”的建设目标。
“建议由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幕建设。统筹规划,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农村公用墓地的建设用地范围,由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设,满足辖区内群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