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远古时代,殡葬的习俗尚未成型,处理死者遗体的方式是“死而不葬”或称为“野葬”。《周易.系辞下》中谈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于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古时埋葬死人,只用木柴厚厚地覆盖,葬在荒野中,其上不建造坟墓,也不种植树木,服丧也没有规定的期限)。直至旧石器时代与新石器时代,随着人类制作工具和使用工具技术的进步,先民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人类的殡葬文化起源于原始宗教的灵魂观与生命观,才产生处理遗体的意识与行为。原始社会的人们己经关注到“生”与“死”,期待永生却必须面对死亡,人们必然深入探索生死现象,建立死后世界的集体思维,原始社会后期的殡葬文化相当发达,并开始逐步形成殡葬习俗。根锯大量考占资料显示,在一万八千年前的周口店遗址中发现有墓葬遗迹。至新石器时代,墓葬己经更为丰富,丧葬习俗走向多样化,葬法上有单身葬、男女合葬、同性合葬等。墓主体位有仰身、俯身、直肢、屈肢等。还有陪葬器物,大体上为土葬,体现“入土为安”的理念,陪葬品是为了供死者在冥界使用。反映出当时“灵魂不死”的原始信仰。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流,其“慎终追远”和“孝道观”根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对中国人的殡葬观念和殡葬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葬式的选择上有多种葬式:土葬、瓮棺葬、衣冠葬、悬棺葬、火葬、天葬、水葬、古代树葬等,广大汉族聚居地区以土葬为主。新石器时代土葬开始使用棺掉,“棺”是葬具,“椁”是套在棺外的匣子,其目的是为了“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佼”(庇护死者的皮肤不与泥土接触,人子之心也能宽慰一些)。
古代葬仪的隆重与繁复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生活长期演化的产物。从周代开始,根据死者的身份等级,有严格的墓地、棺掉、明器等等级制度,有所谓“天子棺掉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之区分。贵族与平民墓葬方式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中国古代社会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依靠礼俗建立一个上下皆遵循的礼法风俗体系。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传统的殡葬习俗是一种‘礼’,失礼非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俗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指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不能自己。”遵从殡葬习俗不仅仅是生者基于外在社会压力的结果,更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
虽然各地葬仪有别,亡者等级差别也很大,殡葬形式与规模多元分化,它的区域性与多样性非常明显,但基本的文化内涵是一脉相承的。中原地区的汉族流行土葬,火葬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庄子·逸篇》中记载:“羌人死,焚而扬其灰。”《列子》中记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上登遐(飞升成仙),然后成孝子。”其中的“仪渠”指今甘肃省庆阳县西南一带。自先秦至汉、唐,历朝均有少数民族火葬的记载。
东汉后,印度佛教东移传入中原,印度僧侣盛行火葬的习俗也随之传入。以佛教的一些高僧为首,“依外国之法,以为火焚尸”。随后民间佛教徒也逐渐奉行火葬,至南北朝佛教兴盛发展,火葬一度大为流行。但从唐代韩愈率先反佛开始,至宋代“理学”兴起,佛教的政治影响力在中国逐渐式微,火葬也遭到士大夫们的反对。自唐朝开始,除元朝以外,宋、明、清,均严禁火葬,有些朝代甚至将火葬作为一项重罪,如唐代法律曾设《残害死尸》的条文规定:若焚烧、支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反对火葬的原因也有统治者欲打压佛教势力,重树儒家的独尊地位的意图。火葬严重破坏了儒家的殡葬等礼法,被儒家视为“丧伦”、“灭理”,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在民间,火葬却风行不衰。主要原因是土葬耗费甚多,贫民无钱安置亲人;其次土地紧张,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地区,至明清两朝,许多地方已难找到可安葬之地。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令天下郡县设义家,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询习元火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尽管历朝历代对于禁止火葬三令五申,但由于火葬有简单、节俭的优势,在贫民中仍然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