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行政强制法》中表明民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请求法院来强制执行。在看《条例》中“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条例》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但这一删改是不明确的,若当民政部门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是否有权对违规的殡葬行为做出强制执行的权力?这里存在疑点。

笔者从立法背景以及立法者的本意来解释,《条例》是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而在这不久前,正是周口大规模平坟事件爆发,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基层农村里引起了严重的不良反映,可以说周口平坟事件是删除“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导火索。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想从比较温和的方式来处理农村殡葬问题,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不能采用暴力的强制性手段。而且农村地区幅员辽阔,违法违规的埋葬行为难以发现,且司法程序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取证本来就耗时耗力,再加上申请执行的周期较长,即使强制执行后,村民也有可能在恢复原状,重新修坟,更有甚者会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流血事件。实践中,法院中的执行庭普遍存在执行案件多和执行难问题,再遇上坟墓纠纷这类涉及村民情感的案件,基本上告知当事人去找当地的村委会调解,而不予受理。
农村殡葬管理中执法难。在《条例》中,规定了农村殡葬管理事项的执法主体和处罚方式,但任难以实现。民政部门的工作重心不在行政执法,估该部门很少配有执法人员和执法经费。再者《条例》中规定了民政部门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同联合执法。民政部门与土地、工商部门不是领导关系,若缺少共同上级指挥,很难实现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