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己说明现目前农村的殡葬用地法律制度几乎处于空白地段,在将来的《殡葬法》关于农村殡葬用地的规定,应是细致可操作,行之有效的条文内容。结合农村殡葬现状,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出发来详细思考如何完善农村殡葬用地的法律制度。

(1)农村殡葬用地的审批手续
农村的殡葬用地应纳入行政管理,同时采用审批登记的手续来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以借鉴《公墓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于乡县级的农村公共墓地的审批规定,该章程己具备较为完善的用地流程。农村殡葬用地的审批主体应由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同时村民委员会要对乡政府负责,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用审批登记的流程,可以有效遏制农村殡葬用地中非法占地修坟的势头,并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的殡葬权利。
(2)取得农村殡葬用地的前置条件
《条件》中规定本村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该村的公益性墓地。依据民政部相关指导意见④,本文梳理出取得农村殡葬用地的前置条件如下:
第一,需是该村村民,即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户口落在本村。
第二,需出具由法定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第三,农村高龄老人可提前申请取得殡葬用地,其用途限制为自用。
(3)农村殡葬用地的限制
现行《条例》对农村殡葬用地的限制主要规定在第10条。其主要针对的是殡葬用地的选址问题,而目前最为棘手的是农村大墓豪墓的兴建问题。《殡葬法》应该对农村殡葬用地的面积做出限制规定。在坟地面积上,农村的标准应当宽于城市公墓的标准,在具体实践中,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例如人口、土地等因素,从而对殡葬用地做出具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