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殡葬行为中国家要与公民合作的基础在于殡葬行为的规范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殡葬行为的限制中既面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国家权力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除却冲突一面,也有协调的一面,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负责”制度早己无法实行,“个人欲得到保障其生存之可能性,唯有靠社会团体之力量(即集体负责),始能为之。”时至今日,不论是遗体运输、遗体处理或者殡葬仪式举行、遗体埋葬,殡葬行为必须依赖外界所构建起来环环相扣的力量,而其中国家的力量是最重要的一环。

另外,国家也不能够单独完成对殡葬行为的规范,必须依靠殡葬行为的配合否则将面临行政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在殡葬行为限制上,虽然国家权力可以通过改变对殡葬行为的主体、行为要素进行区分与重组等手段引导民众殡葬行为的改变,然而“在制造与安置社会世界的正当观点的斗争里,官僚权威的拥有者从未能达到绝对的垄断,即使在官僚权威上再加上科学权威,也无法办到。”殡葬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这给了国家以改变殡葬行为的有利条件,但同时殡葬时空的特殊性同样也构建了权力无法穿透的障碍。殡葬空间具有神圣的职能,是逝去的亲人长眠的地方,是祖先灵魂所在,是与天堂交界的地方。殡葬空间划出了一份不受世俗权力侵犯的领域。这种空间如果被侵占,这不仅对现有使用者构成侵犯,而且对己经形成的空间分隔和专门化发展构成了挑战,是对社会这个己经存在的权力关系以及在这种权力关系下的特定空间布局的侵犯,侵犯者即使有法律制度的保证,也将承担道德上的压力。在殡葬领域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依赖,为双方合作的达成提供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