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为的目标是通过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实现死者的善终,而不是节约金钱或者土地等资源来实现经济收益,良好行政需要实现的是善治,而节约、效率、环保是国家目标,以强制措施命令相对人服从国家目标,是目前殡葬管理模式出现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原因。

殡葬权力在前述公共利益理论、生存照顾理论下,容易展现出“工具主义时代”的法律特性:法律的目标不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不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而是通过干预民众行为,清除国家发展的障碍,为实现国家目标而服务。“它只考虑国家的安全和存续这一目的,而采用最便利和最有效的手段,而不考虑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问题。”国家变成了目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实现目的的工具。
除了工具主义特性以外,殡葬行政权力还具有“福利主义”的法律特性:通过医疗、卫生、节约、环保等话语模式,干预民众行为。此“福利主义”下,由公权力决定什么是对民众好的行为。国家给予民众的东西是国家认为民众需要的东西,并且民众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才能够获得此“福利”。这种福利主义,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真实特性,它可能仅仅是伪装成福利主义的工具主义法律。
工具主义特性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危险。“个人在此没有了地位,它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这给国家理性留下一道难以愈合的伤口。”殡葬行为是以帮助死者处理后事为核心的一系列行为,是一种利他行为。它是生者自愿承担的责任,在履行殡葬义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己经遭遇多重压力,工具主义下的殡葬行政权力在此压力之上再叠加法律机制上的压力,伦理义务上再叠加法律义务,可能使得社会资源更加枯竭,进一步破坏殡葬制度与道德伦理。
殡葬行政的良好行政的目标是促进个人自我的实现,帮助人们应对死亡,减少亲人逝世的负面影响,公权力为公民殡葬行为提供支持。由于现代社会多元和分歧的存在,国家的功能不再是为个体提供目标,而是支持、帮助他们自身目标的实现,即死者得到善终,生者完成殡葬义务,妥善处理死者的后事。公权力的价值通过它对个人的完整性和实现自我发展的促进所体现出来,即促使公民通过自我的实现,最终实现共同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