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殡葬设施是指为集中开展殡葬活动而建立的殡仪设施、火化设施、安葬设施。殡仪设施是开展殡仪仪式、悼念活动的设施,主要包括殡仪馆及其延伸的殡仪服务站,其功能有遗体保存、遗体悼念、丧属业务办理和办公服务等。依据法律规定,医院太平间作为临时存放遗体的场所,属于医疗配套设施,不属于殡葬设施。
火化设施具体包括火化工作区、骨灰临时保管与领取区、火化炉及环保处理设施等。我国的火化设施是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社会资本或私人投资、承包经营火化设施。安葬设施则包括墓地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具体包括公墓、骨灰楼(堂)以及生态葬设施。其中,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有偿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骨灰楼(堂)包括骨灰楼、镇村级自建公益性骨灰楼及经营性骨灰楼等。新中国成立以来,殡葬设施作为推行殡葬改革的载体逐步发展起来,其中发展最快的是火葬场设施。最初按照“五亩地、五万元、五个人”的“三五”标准设置火葬场,其核心业务是提供遗体火化,并提供配套的遗体接运、冷藏等基本服务。改革开放后,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多数殡葬事业单位开始推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模式,通过丰富服务项目、拓展服务领域,快速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向经营服务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