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基本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均等化。殡葬设施所提供的殡葬服务不是强调全社会所有公民都享有完全一致的殡葬服务,而是在承认实际差别的前提下,保障逝者都享有财政供给标准的基本服务,其实质是“底线均等”。无论是对弱势群体还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殡葬设施所提供的火化及基本的骨灰安葬服务是一致、普惠的。

二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殡葬公共服务是准公共品,因其公益属性和非典型“纯公共性”,殡葬设施又具有一般基本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从殡葬服务需求方看,因为人“死亡”的必然性,作为基本殡葬服务的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处理或存储等活动是人死亡后必须会产生的社会性服务活动。消费者不可能存在隐瞒真实需求偏好的可能性,公众也不会为了贪恋或浪费这种基本服务而去往殡葬设施。
三是外部性特征。产生外部影响的原因是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相背离,二者的差就是边际外部成本。殡葬设施所提供的服务性经济活动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是有利的。但就在目前情况而言,社会公众对殡葬服务的认可度较低,服务方不能从为社会公众服务中获取有利影响,殡葬服务所有者的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导致生产的外部经济。从全社会看,城市殡葬设施集中美化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从而存在正外部性影响。但从特定地区看,殡葬设施本身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可能带来负外部性影响,并且因为殡葬行业的特殊性常常被周围居民所抵制。为了实现有效率的殡葬服务产出,就需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使殡葬设施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