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土地资源的消耗主要是针对墓穴用地消耗,在我国公墓用地集中体现在占地面积与使用时间上。并在政策上进行严格控制,《殡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墓位(格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然而在现实实践中,无论是占地面积还是使用时间都没有运行的很好。另外,作为经营性公墓,开发商为了需求眼前经济利益,在墓穴建造时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造,而且一味的追求最大而积的墓穴占有率,并呈现出程式化、配件化和过密化发展,甚至开发一些豪华墓地,大大的浪费了墓地建设的土地资源。

目前我国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己经明确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并且20年交一次管理费,为购买墓地款项的5%,近期山东、北京、辽宁、陕西等多地均出现了墓地20年缴费“到期潮”,至少有数万墓穴面临续费问题,若不续费将被视为无主墓。面对续缴管理费用问题,绝大多数逝者家属并不会主动联系墓园缴费,义或者不知逆需要缴费。以辽宁为例,主动续费的家属,不足一成。又由于墓地的特殊性,“祖坟动不得”的传统观念与风俗,管理方不敢轻易迁墓,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死墓”危机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这也就变成了永久性公墓,具有不可用性的特征,若以此发展,公墓规划用地将会很快用完,并且后期公墓管理的跟不上与土地资源的消耗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墓的良性一与可持续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