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近10年来我国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有待出台更加细致完整的法规细则。上位法的严重滞后导致政策的连贯性、前瞻性、统一性不强,各地制定的规章以及执行的标准不同,从而制约殡葬设施的发展。

1.设施管办未分离。部分地区殡葬服务管理的“政事分离”未能完成,殡葬管理处(所)集管理、经营、执法于一身,多重身份造成殡葬管理部门角色模糊,导致殡葬行业管理与殡葬设施运营界限不清晰,直接影响殡葬设施的运营管理。
2.审批自由裁量规范性不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设施建设许可仅规定许可主体,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规范、申请事项标准等则由各级主管部门实施政策管制,或由审批机关自由裁量。如果地方行政机关未能建立健全许可裁量准则,将会出现滥用殡葬设施审批裁量权的问题。以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为例,2012年国务院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但民政部门审批的时候很大程度上依据地方规划、国地、林业等部门的程序审核意见,并不会开展内容评估,导致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程序弱化,论证规范性不足。
3.城乡二元投人体制约束。相较于城市基本建立起来的普惠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农村殡葬服务明显存在设施短缺、资源不足等问题。城市殡葬设施服务同样面临公共服务分配的问题,基本殡葬服务只供给本地人,有的只供给城市居民,而排除农村居民。此外,部分农村在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激进开展殡葬改革,导致比如周口平坟事件、江西砸棺事件、安庆殡葬改革等负面社会事件,致使农村殡葬改革陷人一段时期的停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