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地(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墓建设规划意见,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审批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瘩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遗体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搞好公墓区绿化美化。公墓单位要重视墓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做到墓区四周有绿化带,人行道有行道树.墓穴之间铺植草坪,行墓之间种植成排常青树,绿化覆盖面占整个墓区的45%以上。公墓单位应每年按总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绿化美化,并做到专款专用,逐步实现公墓园林化.严禁“青山白化”现象的发生。墓碑应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区内严禁修建宗族墓和修建活人墓,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办理。火化证、安放证、安葬证要统一规范,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墓地只允许无偿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不得对外从事任何销售墓穴和骨灰格位营销活动。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墓穴和骨灰格位销售机构。
(五)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墓年度自查工作。省民政厅要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并将年检的结果公告于社会,以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