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加强公墓管理,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时间。
从1998年11月起至1999年11月止,全省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土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建的公墓,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区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墓地。
(三)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当地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清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搞好公墓区内的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并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在限期内将公墓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未经批准兴建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非法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墓地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1994年3月1日至1997年7月20日前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江西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对1997年7月21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