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要“让逝者得其所,让生者了无憾”,既要安顿死者,又要安顿生者,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安顿生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在殡葬中的广泛应用,在遗体的接运、火化和骨灰的无害化处理等程序中,技术已经很成熟了。换言之,把遗体和骨灰作为“服务对象”的这一领域基本上已经不成问题了。但问题是,殡葬服务的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遗体和骨灰,或者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只要一提“服务”二字,对象必须是“活人”才通顺和恰当。因为在我们惯常的思维和话语中,只有“人”才能成为服务的对象,而“物”或“东西”是不能成为服务对象的。所以当我们把遗体和骨灰说成是服务对象的时候,不要忘记一个前提,那就是:遗体或者骨灰曾经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且现在仍然与在场的处于悲痛中的“活生生的人”的感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台湾学者尉迟淦所指出的:殡葬中处理遗体只是解决问题过程的一个具体象征,有关家属与亡者之间的情感与关系的断裂问题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的殡葬场所大多缺乏对丧者家属的人性关怀,缺少对丧亲之痛的抚慰。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殡葬服务的对象必须从遗体和骨灰扩大到参与殡葬活动的全体人员,殡葬服务关注的焦点必须转向,必须从逝者遗体、骨灰转向活人,转向丧户和亲属,关注和关心他们情感的变化,抚平他们的丧亲之痛,提升他们对于生命的珍爱与生命意义的体认。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认为对丧者家属进行情感抚慰和人性关怀应当成为殡葬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提出的“人文殡葬”理论与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殡葬服务场所和殡葬服务机构要真正将人文殡葬落到实处,就必须将“关怀活人”作为改善服务和提升服务的着眼点。
人文殡葬的理念要求人性化的殡葬服务。依此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以前的殡葬场所与设施的布局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在建筑布局、设备的安装与服务方面,以前我们更多的是从科学的角度或者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的,比如:提高建筑面积的利用率、降低火化机的燃油量、缩短单具尸体的燃烧时间等等,但是却没有充分的从人文关怀角度来考虑。现在,我们从活人的感受来考量我们服务的质量,从提升人性化出发来提供服务,情况就截然不同了。比如,殡仪馆的建筑风格应当是明朗温馨而不是布局合理高效。这样不仅能够减轻人们对死亡的恐惧,还能够因为环境的温馨舒缓人们的悲痛之感;殡仪馆的建筑布局要建造足够的家属休息室,让家属在等待尸体焚化的时间(普通平板炉约半小时,高档捡灰炉约1个小时)可以略作休息,以缓解悲痛的心情。笔者曾经考察了数十家普通的县级殡仪馆,具有休息室的寥寥无几。另外,殡仪馆应当具备处于私密状态的防腐整容室,才能保证为死者的更衣化妆入硷等不至于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且,卫生条件也应当比照医院的医疗室的要求,这样才是把“事死者如事生”的理念真正落到了实处。另外,殡仪馆等地一定要有配套的便利的公共卫生设施,彻底改掉殡仪馆脏乱差的不良形象等。只有从这样一个视角考虑和处理问题,才能使殡葬真正具有人文特征。
笔者曾经深入浙江嘉兴调研,嘉兴殡仪馆整体布局就非常具有人性化的特征,整体布局呈回字形,中空的天井是绿化区,外部有一圈长廊使各个功能区相连接,有长条的石凳座位。在场馆内部还有走廊畅通,家属从一进门办理火化手续直到领取骨灰都是在厅堂内部完成的。在整体建筑的东侧是一排休息室,内置长桌、条椅,随时有茶水供应。桐乡市殡仪馆更上一层楼,它的建筑布局更加温馨,亭台楼阁错落有致,在休息厅堂中悬挂名人字画、水乡风光画等,让人在驻足欣赏中不知不觉的减缓和暂时转移了悲哀情绪。这些做法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人性化服务还应当体现在场馆的人文景观布局上。在景观规划上除了必须科学合理之外,必须寓人文之情感与因素于园林景观设计与布局当中。比如设计和布置各式雕塑、纪念碑亭、艺术盆景等等,给人以视觉和心理上的熏陶和享受。这些绝不仅仅是美化了环境,重要的是它能给人一种心胸开阔、心情疏朗之感;在殡葬这一特定场所,针对特定的悲伤人群,它可以有效地纤解丧户心中的压抑和悲痛,从而起到了悲伤抚慰的作用,这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桐乡殡仪馆内建造了一座千秋亭,在亭子里立了一块碑,在400余字的碑文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人为父母生养、师长教导、亲友扶持,至于成立”感恩父母师友的内容,也有“人之一生,真如白驹过隙”的生命有限性教育,还有“然逝者既已驾鹤,而音容宛在、功德长存,故生者亦宜致敬作别,释然前行”的尊重生命教育,亦有“视死生如出入家门”的生死智慧传授。其发挥的悲伤辅导和生命教育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在人性化服务上,我们主张应当根据人们不同的精神境界在殡葬方式上尊重多元,承认差异。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最大的国情,我们的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在分配方式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样的道理,现阶段的人们的精神境界和觉悟状况上也是不平衡的,而且还存在着多种宗教信仰,这也是一个事实。我们的殡葬工作和服务必须面对这一事实,从这一事实出发。这就要求我们在殡葬观念和方式上也必须采取尊重多元,承认差异的方针。比如,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考虑在殡仪馆的场馆布局上专门设置有宗教特色的告别厅,而不是千篇一律的“某某某同志告别仪式”;专门设置具有浓厚宗教文化色彩的火化装置和殡仪场景。假如还能够允许他们的专业宗教人士来主持仪式,这样不仅仅是能够满足信众的内心需要,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宗教的终极关怀和对丧户的悲伤抚慰的作用。这样,具有宗教特色的殡葬之地同时又发挥了凝聚信众、促进一方社会和谐的作用。
针对有宗教信仰的群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这一政策落实在殡葬工作中,就是要尊重他们独特的丧葬习俗并且予以保护。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非常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国家文化部门非但没有将任何一个民族的丧葬仪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反而大肆宣传改革和创新,根本没有认识到殡葬作为生命文化传承载体的这一功能和价值,更没有意识到殡葬文化乃是文化遗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