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生养死葬是人类的传统美德。殡葬这个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事业,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替天下子女行孝、为完美人生送终”的社会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理解和关心。

最近,我们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对象293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8%,农村五保户23.2万。尽管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仍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5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56元。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每月享受政府发放的差额补助分别为120元和45元。就其殡葬而言,其基本消费支出700多元,占城市低保对象人均年享受的差额补助的39.6%。农村低保人均年享受的差额补助,还不足以支付基本的殡葬服务费用。近几年,各地探索建立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将殡葬公共服务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减轻了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3年来,全省82个殡仪馆减免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丧葬费用1618.1多万元(其中2006年408.5万元、2007年597.71万元,2008年611.9万元)呈逐年增加趋势。但与困难群众的需求相比,减免范围偏差、减免标准偏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城乡低保对象窘迫的基本殡葬消费状况,不仅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仅影响了殡葬改革的进程,而且也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因此,从制度上解决好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迫切。我认为,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覆盖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救助制度,免除遗体运送、消毒、火化、骨灰存放、送骨灰盒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将其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范畴,按照公共财政支付、机构免费服务、低保对象受益的思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消费压力问题。这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需要,也是解决民生问题需要。
首先,要科学制定殡葬救助政策。在充分发挥全省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作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政策,并出台相关文件,对免除费用对象、项目、运行机制等进行规范,使殡葬救助政策既符合当前实际,又适合长远发展;既有操作性,又有灵活性。
其次,财政要为殡葬救助提供保障资金。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支付渠道,是建立到殡葬救助制度的根本保证。经测算,我省城乡低保对象年均死亡1.758万人,按单具遗体平均基本消费700元计算,如全部免除遗体运送、消毒、火化及骨灰存放,并送普通骨灰盒等5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年平均需资金1230万元左右。
第三,要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权益。在出台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基础上,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着眼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畅通办理渠道。民政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做好相关工作。财政要将免除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资金专户”,坚持专款专用,并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每年与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结算本辖区内死亡低保对象所实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殡仪馆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确认、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服务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服务流程,确保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