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表现在殡葬管理领域是指政府管理在规划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推进殡葬改革等方面应拥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殡葬管理权责一致是殡葬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开展的前提,然而在殡葬管理实践中,权责不一致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殡葬管理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政府管理越位主要体现在政府与殡葬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梳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公墓、火葬场、殡仪馆等由各级行政部门出资兴建、经营,因此,政府部门在这些领域完全处于主导地位。虽然近几年我国殡葬管理领域不断改革,但是并没有改变政府对殡葬市场干预的状况,政府部门依靠其行政权威干涉殡葬市场竞争,干预殡葬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殡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发挥。
政府管理缺位主要体现在对规范、监督殡葬市场秩序还需不断完善,对殡葬市场的国有企业垄断、暴利现象还需治理,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缺位,严重妨碍了殡葬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与此同时,政府没有能够很好的回应民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求,对殡葬领域的社会管理投入力度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