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开放了殡葬市场,然而其开放的程度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要。近年来,殡葬成为民众“死不起”、“埋不起”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殡葬市场机制建设滞后不无联系。我国殡葬市场机制建设滞后主要体现在:

第一,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国现有的殡仪馆、火葬场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现在虽然划归到殡葬事业单位管辖,部分成为国有企业,但是由于政府部门设定严格的前置行政审批门槛,使得这一领域的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而且由于殡葬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利益空间,政府也没有真正从殡葬市场退出。除此之外,在许多地方,“民政部门下设的殡葬管理机构,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模糊了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企业之间的界线,政企不分的管理现状,使殡葬国有企业成为在政府部门袒护下的单一经营主体,形成对殡葬市场的绝对垄断。
第二,市场监管机制急需重构,市场秩序混乱。对于规范我国殡葬市场、殡葬行业起主导作用的是《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出台己有十余年,对于现如今殡葬市场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殡葬市场监管机制急需重构。由于殡葬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不及时,直接导致了殡葬市场秩序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由于国有单位对殡葬行业的垄断,在开展基本殡葬服务和销售殡葬用品时存在乱收费、高价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问题}so};另一方面部分民营的殡葬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与一些医院勾结,开展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形成了殡葬市场恶性竞争局面。
第三,政府法规对殡葬市场准入的不合理限定。殡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殡葬管理条例》对私有资本进入殡葬市场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设有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以及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壁垒,使私有资本望而却步,抑制了殡葬市场的竞争,不利于殡葬市场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