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断变迁,行业协会在社会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殡葬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滞后,1989年成立了中国殡葬协会,为社会力量进入殡葬行业开启了大门。然而我国殡葬行业协会发展并不成熟,由于起初的殡葬行业协会是由政府主导建立,殡葬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注重的是殡葬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下放权力的承担,成为为政府服务的工具,而忽略了对殡葬行业协会内部会员企业利益的维护。具体来说,殡葬行业协会发展不成熟,能力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殡葬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差。我国殡葬行业协会基本分布是:中央层面是由民政部成立中国殡葬协会,地方层面是由各个地方政府成立省级殡葬行业协会,而由民间自发成立的殡葬行业协会甚少。官方主导建立的殡葬行业协会,一方面成为政府对殡葬行业管理的辅助工具,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掌管殡葬行业协会人事任免大权,殡葬行业协会成为政府分流冗员的集散地。因此,我国殡葬行业协会大都带有官方背景,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较差。
第二,资源筹措渠道狭窄。殡葬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活动开展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殡葬行业协会的发展以及工作开展离不开对资源的消耗。不过殡葬行业协会在资源筹措中,尤其是资金筹措方面主要依赖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而会费收入仅占很小一部分,对于其他渠道所得甚少,因此殡葬行业协会筹措资源渠道狭窄,面临着自身发展的资源困境。
第三,严格的刚性制度约束殡葬行业协会的发展。首先是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定,门槛较高。我国对第三部门实行严格的“核准登记制度”,使得殡葬行业协会很难跨过准入、设立这一门槛。其次是殡葬行业协会面临着“苛刻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层负责的管理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政府几乎把社团的所有日常活动都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体制之内,削弱了社会团体自身的决策权,导致其自主性和民间性减弱”I}il。由此可见,我国对殡葬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殡葬行业制度上进行严格的管制、限定,而非是从优化殡葬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方面着手。
第四,殡葬行业协会自身管理能力低下。一方面是我国殡葬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行业协会内部并没有形成自选会长机制,内部理事会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沿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另一方面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文化建设等方面比较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