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晚期以来,庄园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社会的组织结构,东汉大家庭的出现可能就是在这种特殊背景之下,其好处主要体现在抗风险能力强,东汉时期自然灾害的频发可能也是政府提倡大家庭的一个原因。
这种大家庭的标准模式,一般表现为几个儿子成婚之后,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区别于秦与西汉时期以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如缪彤“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更有三世同居的特例,如蔡昌“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可称得上“超大家庭”。
大家庭对应的墓葬形式则表现为多人合葬,如东汉洛阳周边地区的横室墓,不少有多个后室或侧室,而其他地区则有很多方形弯窿顶多室墓,这种合葬模式很难统一用“厚葬”来概括,理论上讲,通过增加墓室进行合葬,实际上节省了开支,具体包括前室共用的祭祀空间以及随葬的模型明器(东汉墓一般每座墓共用1套模型明器),因此,这种合葬模式也是“薄葬”的反映。
(二)自然灾害的影响
据统计,汉代自然灾害的爆发有三个起伏期。高祖至高后27年间,发生灾害11次,频率为0.41次/年,属于灾害稀少期。文帝至武帝时93年间,共发生灾害92次,频率为0.99次/年,是第一个高发期。昭宣时期38年间,发生灾害18次,频率为0.47次/年,是灾害间歇期。元帝至东汉明帝时125年间,共发生灾害170次,频率为1.36次/年,是第二个高发期。章帝时23年间,发生灾害18次,频率为0.78次年,有所缓和。和帝至东汉末132年间,共发生灾害302次,频率为2.29次/年,是第三个高峰期,也是灾害爆发频率最高的时期。
东汉晚期不仅灾害频发,瘟疫更是肆虐,据统计,两汉时期疾疫次数达50-60次,其中东汉34次,集中于和帝之后,达26次之多。洛阳属于高发地区,其中4次有明确记载,后果也是相当严重,如安帝时的瘟疫,“民多病死,死有灭户”。桓帝延熹九年(166年),“司隶、豫州饥死者什四五,至有灭户者,遣三府椽贩察之。”fll这些因素可能也是多人葬增多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