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加丧葬礼仪以及其他祭奠活动
近亲属之间因亲属亡故自然产生对逝者表达怀念和追思的祭奠权,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剥夺。如果一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没能参加丧葬仪式,或者一方控制祭奠物,致使其他近亲属无法祭奠的,就构成对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的侵害。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二、表明身份关系
近亲属参与祭奠活动,在可能表明身份关系的场合,应当表明与逝者的身份关系,这不仅可以表达对亡故亲属的尊敬、哀悼和怀念,更重要的是体现了自身的社会评价和地位。表明身份关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墓碑碑文上署名,如果某个近亲属的名字未予篆刻或刻后被凿除、涂抹,一般认为其与逝者之间存有重大恶嫌,逝者生前或其他近亲属对该人持有否定的评价等,这将给未署名或被涂掉名字的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